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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上党海葵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9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上党海葵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上党海葵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9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上党海葵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

经营者:孔忠平,男,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上党海葵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丹徒区上党海葵建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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