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佳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师范大学,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伦,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强,该大学员工。
被告: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阴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