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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昌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942号
案件名称唐秀昌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秀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942号罪犯唐秀昌,男,1974年4月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中二法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秀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唐秀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秀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

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2014年8月获得表扬;

2015年2月获得记功;

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7月获得表扬;

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秀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秀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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