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赣榆区城西镇李家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2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城西镇李家仙女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店。

经营者李春。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榆区城西镇李家仙女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1月28日,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被告经营失败倒闭,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