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黄少锐,经商。
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殊利工艺品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
经营者:蒋玉贞,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锐与被告义乌市殊利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少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0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