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319-20。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咏东,北京市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利双盛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市场西巷29号隆福天缘宾馆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环,总经理。
被告上海林雄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一农村4059号。
法定代��人夏平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幸明。
委托代理人吴辰杰。
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利双盛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林雄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永利双盛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林雄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永利双盛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林雄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