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70号原告北京国医研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1号四层4213室。
法定代表人马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佰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市场南区五街2019号。
法定代表人熊平。
被告北京百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甲101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郭琤。
被告永康市双锦保健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工业基地。
原告北京国医研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鸿佰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双锦保健器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医研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鸿佰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双锦保健器材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医研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医研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鸿佰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双锦保健器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国医研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