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65号原告李泽宇,男,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高瑞芝,董事长。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泰安宁阳磁窑镇开发区海力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曹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秀刚,山东清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宇、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宇、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