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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豪尔达古一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奥美居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豪尔达古一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奥美居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豪尔达古一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奥美居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阳。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豪尔达古一照明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李转娇,女,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奥美居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雪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豪尔达古一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奥美居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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