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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与广州市开林照明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41号
案件名称苏园与广州市开林照明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园,广州市开林照明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41号原告:苏园,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开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冼树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园诉被告广州市开林照明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苏园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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