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0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宏祥日化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张村。
经营者:刘普。
被告:刘丙琪,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宏祥日化经销处、刘丙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