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99号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中心19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丰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付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晋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枣庄市丰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因本院受理的(2020)鲁04民初296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与本案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相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鲁04民初29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合并至本案审理。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
2021年5月20日,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