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54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恒顺建筑材料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层XX号。
经营者:邓丹丹。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恒顺建筑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
该费用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另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