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文源心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137号101。
经营者洪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文源心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