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760号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住所地: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768号丰和商务大厦(第1-3层),组织机构代码:L6415211-0。
个体经营者:帅红根,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闵蓉、胡长民,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谷滩新区杨家将足道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17栋36-64号,组织机构代码:L5384892-1。
个体经营者:柏有星,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诉被告红谷滩新区杨家将足道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