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2)。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陆家镇王吉周黑鸭熟食店,经营者王吉,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昆山市陆家镇王吉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昆山市陆家镇王吉周黑鸭熟食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