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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杨某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女,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经营大少家具厂,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3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同年6月23日、10月19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7月21日、11月18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同意。

同年10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变诉(2015)3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俭科、证人梁某甲、叶某甲、杨某丙、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杨某甲、叶土卿(在逃)夫妻与朋友“阿生”(另案处理)合作在夫妻二人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大道东骏路2号的大少家具厂生产假冒皇朝品牌的沙发,由“阿生”负责销售。

后因“阿生”回老家,叶土卿和杨某甲在大少家具厂继续生产假冒皇朝品牌的沙发,并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销售,至2014年10月,实际网上销售2362套沙发,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965070元。

2014年10月27日12时许,龙江派出所和市场安全监管局龙江分局在上述大少家具厂查获印有“Royal”标识的底布、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物和假冒皇朝家私的成品沙发共计65套,根据之前每套沙发型号在网上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起获的沙发实际销售价值为189824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的报案陈述;

证人张某、杨某乙、招彩霞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授权书、涉案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声明;

厂房租用合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案卷材料移送清单、涉案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

价格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确认指控被告人杨某甲侵犯了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的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销售金额有异议,认为销售金额中大部分是虚假交易。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法院调取的“大少家具”网店交易记录上的商品名称为“皇朝家私”,而“皇朝家私”是香港公司,被侵权商标是英文标识,因此,网店上销售的商品不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网店销售记录中大部分是虚假交易,故网店销售数额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杨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

2.由于网店销售记录中大部分都是虚假交易,故现场起获的65套沙发的价值不应按照网上销售的价格计算;

3.被告人杨某甲虽然是涉案家具厂的老板娘,自2006年开始协助叶土卿管理工厂,近年被告人生育了两个小孩后,大部分时间都在照顾小孩子,没有太多时间参与管理工厂工作,主要是其丈夫参与管理,因此,被告人杨某甲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4.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家有两个小孩子需要抚养教育,父母年迈。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梁某甲的证词及光盘一份,梁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70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账号74×××09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梁洪博中国银行账号72×××30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梁某乙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90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以及申请证人梁某甲、叶某甲、杨某丙、杨某丁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13年12月,叶土卿(在逃)分别承租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大道东竣路2号的四楼、三楼厂房,与妻子被告人杨某甲一起经营“大少家具厂”生产销售家具。

期间,未经“Royal”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大少家具厂”内生产、销售带“Royal”商标标识的沙发,由叶土卿负责采购原材料及安排工人生产,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协助叶土卿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用叶土卿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账户名:“大少家具”)进行销售。

2014年10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龙江分局依法对“大少家具厂”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带“Royal”商标标识的沙发RS1015型(4件套)1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40元)、RS1015A型(5件套)4套、U9S006型12套、RS1108型13套、RS1016型31套、RS1009型3套、RS1236型1套以及沙发底布6卷、沙发产品说明书150份、拉链头3袋、沙发标识物18个、产品合格证1袋及单据一批。

同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

另查明,第5230221号“Royal”商标于2012年4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代表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包括家具、沙发等,在有效期内。

2013年9月27日经核准商标转让,受让人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

经比对,现场查获的RS1015型、RS1015A型、RS1108型、RS1016型、RS1236型沙发的接口处标签上以及沙发产品说明书封面上、沙发标识物上、拉链上均标有“Royal”标识,现场查获的所有型号的沙发底布上以及6卷沙发底布上均有“RoyalSofa”标识,均与权利人持有的第5230221号注册商标相同。

经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带“Royal”商标标识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核算,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10月止,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账户名:“大少家具”)销售“皇朝”沙发的成功交易的实际销售金额3713581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Royal”注册商标的沙发价值214336.4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927917.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丽如的陈述。

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上午,公司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得知顺德区龙江镇工商部门在龙江镇涌口工业区内查获一家生产假冒皇朝家具的厂家。

经我们到现场查看,该厂生产有假冒“Royal”商标的沙发,有已生产加工好的产品及标有“Royal”标识的沙发底布6卷、说明书150份、拉链头三袋及一些标识物、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号分别有1015#(即RS1015,4件套)1套、1015#(即RS1015A,5件套)4套、006#(即U9S006)12套、1108#(即RS1108)13套、1016#(即RS1016)31套、1009#(即RS1009)3套、1236#(即RS1236)1套,合共65套。

如果按照公司正品的价格计算,预估上述商品价值不低于50万元。

我不认识该厂的负责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在国内只授权了四家企业代理生产该公司商标的产品,这些企业都在广州,在佛山只有经销商。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称2006年我在顺德乐从水藤经营大少家具厂,因身份证丢失于是拿了侄女杨彩连的身份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年底时将工厂搬到了顺德龙江东骏路2号四楼,丈夫叶土卿也一起帮忙且主要由他负责经营。

2013年时,一名叫“阿生”的男子想与我们合作,由我们生产假冒皇朝品牌的沙发,他负责销售,但量都很少。

2014年7月左右,我就开始在淘宝上注册的“大少家具”网店销售我们生产的假冒皇朝品牌沙发,其他配套产品如茶几等是我们从其他地方购买回来的。

我们厂的生产主管叫梁鸿森,他和叶土卿一起负责生产,所以我不清楚生产工序,我在厂里负责管理网上销售及办公室工作。

我们大少家具厂也有自己的品牌,叫“尊一家具”在天猫网上销售,与淘宝网销售假冒皇朝家具不一样,我们是分开销售的。

2014年6月至被抓获4个月里在网上销售了约200套假冒皇朝沙发(不含刷单的假交易),但退货有60多套,实际销售140套左右,销售金额约25万元,但具体数字要看网上交易和与我丈夫核对才知道,不同型号有不同价格,而且有的客户是要分开单件购买的。

我们主要生产的型号有1016#、1015#,006#、1108#、1009#,这些都是仿皇朝的型号去定的,1236#是“阿生”给我们的样版。

我们厂标有皇朝商标的底布、布标等是丈夫叶土卿在外面订购回来的,厂里有生产工人5、6名,网店销售人员有4人,其中招彩霞、叶某甲是刚来负责刷单,还未工作一个月,梁某乙和蔡某是正式网销人员。

我们都是通过物流发货,全国各地都有。

我们厂所生产的皇朝品牌家具没有得到皇朝公司的授权,生产沙发的成本是每套1500元至1800元。

被告人杨某甲辨认出叶土卿;

并指认了在大少家具厂查获的假冒皇朝品牌的物品照片、现场照片、淘宝网店页面截图。

3.证人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

证实我于2014年2月春节后由老板聘请进入龙江大少家具厂工作,在四楼车间负责木工钉沙发的木架,大少家具厂是广东茂名的老板和妻子一起经营的。

我进厂时厂里就已经生产叫“Royal”品牌的沙发,有多个型号,生产车间一共有7个工人,有一个厂长负责安排工人生产,男老板负责采购,销售则由老板娘以及办公室里的人负责,每月厂里生产沙发几十套。

我每月工资5000元,共收取了六个月工资,都是老板娘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

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是大少家具厂的老板娘,叶土卿是老板;

并指认了在大少家具厂查获的假冒皇朝品牌的沙发照片。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杨某甲是我堂姐,以前杨某甲在乐从开了一家大少家具厂,去年11月搬到龙江,主要生产布艺沙发,是杨某甲夫妻一起在经营。

证人杨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以及叶土卿。

(3)证人招彩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我是2014年9月25日进入大少家具厂在网络销售部做实习客服,主要是学习怎样和客人沟通和推销,老板和老板娘负责日常管理,但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负责网络销售的有四个人,其中一个叫梁某乙,关于生产的情况不清楚。

证人招彩霞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是大少家具厂的老板娘,叶土卿是老板。

(4)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我于2014年10月16日开始在大少家具厂工作,负责将工厂生产的产品照片进行排版、修饰,然后挂上淘宝网店的主页,老板是杨某甲和她丈夫,他们负责管理、安排我们工作。

办公室里有七名员工,工厂主要生产“皇朝家私”和“专一”的布艺沙发,“专一”是大少家具厂自己的牌子,不清楚有无“皇朝家私”的授权。

证人蔡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是大少家具厂的负责人之一,叶土卿是杨某甲丈夫,也是负责人之一。

(5)证人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我于2013年6月开始到大少家具厂工作,负责售后服务工作,平时厂里的管理是由杨某甲负责,厂长叫阿森,老板叫叶土卿。

我办公室有七八个人,我们平时负责在网上销售产品和售后服务,自我进厂时就已在生产用皇朝商标的布艺及真皮沙发,原材料都是老板采购回来的,办公室的工作是老板娘安排并发工资。

证人梁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是大少家具厂的老板娘,叶土卿是老板。

(6)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实我是顺德龙江涌口工业区东竣路2号厂房出租楼的房东,该出租楼的四楼是一名叫叶土卿的男子在2012年7月开始承租,他说他用来生产家具和作办公室用的,三楼是叶土卿是后来才承租的。

租金是由叶土卿以转账方式支付,有时我也向叶的老婆追收租金。

证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是叶土卿的老婆。

(7)证人叶某乙的证言。

证实2014年10月23日我来到龙江找表哥叶土卿,当时在他们夫妻经营的大少家具厂看过,并没有在那里工作。

(8)证人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我于2014年9月19日开始在大少家具厂工作,负责在网上找人帮网店刷信誉。

我将网店销售的1016、006、1108型号的图片发给对方,要求对方假装购买上述型号的沙发,对方实际不用付钱给网店,只要给予好评并从而提高我厂网店的信誉。

我们厂的淘宝网店名叫“大少家具”,老板叫叶土卿,老板娘叫杨某甲,由他们二人负责厂里的日常管理工作。

证人叶某甲出庭作证,证实我是叶土卿的堂弟,我在大少家具厂的主要工作是网上刷单,由梁某甲通过QQ教我用远程控制的方式刷单。

我通过QQ找买手,要求对方拍下指定的沙发产品,对方把拍下商品的图片截图给我们,我就通过QQ远程控制对方的支付宝结账,给对方的佣金都是叶土卿出的。

证人叶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是大少家具厂的老板娘,叶土卿是老板。

(9)证人梁某甲出庭作证及证词一份。

证实2013年我还是计算机网络专业学生,舅舅叶土卿找我帮大少家具厂刷单,我是该厂刷单的总负责。

我通过虚拟机刷单、互相刷单、刷单公司和远程刷单这四种方法刷单,期间应叶土卿的要求教过杨某丙、叶某甲刷单。

我用于刷单的银行卡有杨某甲、梁某乙、梁洪博各一张卡以及我本人的两张卡,这五个账户内的钱都是叶土卿存进去给我用来刷单的,在五个账户中交易日期、交易金额可以与大少家具网店交易记录相对应的就是刷单金额,刷单人在网店上拍下商品后留下的地址、电话、物流单号都是随便填的。

我们会指定产品要求刷单人购买,其中皇朝品牌的1016、1108两个型号的沙发占了90%,其他的茶几、床占了10%左右。

(10)证人杨某丙出庭作证。

证实杨某甲是我的姑姑。

2013年4月,叶土卿叫我帮忙刷单,由梁某甲通过QQ教我刷单。

我主要通过淘宝公司平台及虚拟机刷,皇朝品牌的1016、1108两款沙发占刷单比例较多,大概占了90%。

(11)证人杨某丁出庭作证。

证实杨某甲与我是姑侄关系。

2013年梁某甲教我帮大少家具厂刷单,我自己在3月7日刷了一单、6月29日刷了两单,一共5450元,另外我还叫了十几个朋友、同学帮忙刷单。

4.抓获经过。

证实2014年10月27日12时许,龙江派出所接到市场安全监管局通知位于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大道东骏路2号工厂楼内有一涉嫌制假家具的工厂,要求派出所共同执法。

执法人员到达上述工厂三楼和四楼查获假冒“ROYAL”注册商标的窝点,在该厂内查获假冒沙发65套和配件一批,后民警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

5.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案卷材料移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涉案财物清单。

证实该局在涉案厂房查获并扣押了1015#(4件套)沙发1套、1015#(5件套)沙发4套、006#沙发12套、1108#沙发13套、1016#沙发31套、1009#沙发3套、1236#沙发1套,沙发底布6卷等物品,并移交顺德区公安局。

6.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周年申报表、董事会记录、《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证实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依法设立的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通过授权其中国子公司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全权代表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聘请并授权委托代理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处理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出具鉴定报告;

第5230221号“Royal”商标的注册情况。

7.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报案材料、授权书、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声明、产品价格证明。

证实执法部门查扣的标有“Royal”商标标识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第5230221号商标共有人及其授权厂家从未授权被告人生产、销售带“Royal”商标标识的家具产品、相关配件;

查获的标有“Royal”商标标识的成品沙发对应正品的价格。

8.租用合同二份。

证实叶土卿于2012年7月开始承租顺德龙江涌口大道东竣路2号四楼厂房,于2013年12月开始承租三楼厂房。

9.价格鉴定意见。

证实现场起获的65套成品沙发鉴定价格共计872505元。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实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大道东骏路2号三楼、四楼的概况,现场查获物品的情况。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2.本院依法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会员名为“大少家具”(支付宝账户92×××06@qq.com)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光盘一只)、复函一份。

证实涉案网店的注册人是叶土卿,网店及绑定支付宝账户的交易记录。

13.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顺德分行调取的被告人杨某甲账号为60×××09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辩护人提交的梁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70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账号74×××09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梁洪博中国银行账号72×××30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梁某乙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90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证实上述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927917.4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罪名成立。

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协助其丈夫管理办公室工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应予没收、销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网上销售金额以及现场起获沙发的实际销售价值的数额认定问题。

首先,证人梁某甲、叶某甲、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均证明各自存在帮助被告人的大少家具网店刷信誉的情况,且被告人杨某甲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梁某甲、梁某乙、梁洪博的银行交易记录中亦显示存在大量网上银行交易业务,上述银行交易记录中的网上银行交易额与涉案网店交易记录相互对应,因此,本院认定该笔款项支出记录对应的金额为虚假交易的金额,故涉案网店上的销售金额应扣减上述虚假交易的金额。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扣减虚假交易部分金额后的实际销售金额为3713581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根据涉案网店交易记录以及涉案网店页面截图显示的商品标价,可以查明型号为RS1015A型(5件套)、U9S006型、RS1108型、RS1016型、RS1009型、RS1236型的沙发的实际销售价格和标价,故现场查获的上述型号的假冒产品的价值应按照上述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计算。

对于现场查获的RS1015型(4件套)假冒产品在网店销售记录及网店页面中均没有显示该型号产品的信息,即其标价或者实际销售价格均无法查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据此,现场查获的假冒皇朝傢俬品牌产品共价值214336.4元。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为3927917.4元。

对于被告人杨某甲提出,销售金额中大部分是虚假交易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法院调取的“大少家具”网店交易记录上的商品名称为“皇朝家私”,而“皇朝家私”是香港公司,被侵权商标是英文标识,因此,网店上销售的商品不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网店销售记录中大部分是虚假交易,故网店销售数额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杨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被告人侵犯的第5230221号“Royal”商标是由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而从涉案网店页面截图可见,被告人开设的淘宝网店的店铺名为“皇朝家私品牌店”、卖家名为“大少家具”,店铺主页上有“Royal”商标及“皇朝傢俬集团”字样,网店中标注的沙发商品的型号与权利人的沙发商品型号一致,结合被告人杨某甲关于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皇朝家具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定本院依法向支付宝公司调取的“大少家具”的网店交易记录中销售的商品即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关于网店交易记录中的虚假交易金额,如前所述,由于被告人是通过“大少家具”淘宝网店销售其生产的假冒“Royal”商标的沙发产品,故该网店销售“皇朝”沙发的金额即是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金额,且本院结合本案的证据,已依法将可以查清的虚假交易金额予以扣减,故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是虚假交易的金额应依法认定为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由于网店销售记录中大部分都是虚假交易,故现场起获的65套沙发的价值不应按照网上销售的价格计算的辩护意见。

如前所述,本院已依法将可以查清的虚假交易金额从涉案网店销售金额中予以扣减,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是虚假交易的金额仍应认定为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故现场起获的65套沙发应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计算。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假冒“Royal”注册商标的沙发65套以及沙发底布6卷、沙发产品说明书150份、拉链头3袋、沙发标识物18个、产品合格证1袋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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