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界牌镇振振超市。
经营者汤春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界牌镇振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