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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索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963号
案件名称托普索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托普索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63号原告托普索公司(HALDORTOPSOEA/S),住所地丹麦灵比托普索大街1号(HALDORTOPSOEALLE1,KGS.LYNGBY,DENMARK)法定代表人比亚纳.斯蒂芬.克劳森(BJERNESTEFFENCLAUSEN).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佐,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英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成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纯丹,北京格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刚,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

被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纯丹,北京格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托普索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托普索公司的涉案专利ZL200380106701.3“通过与过氧化氢反应从废气中脱除二氧化硫的方法”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侵权诉讼已经缺乏权利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托普索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托普索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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