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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富刑初字第1124号
案件名称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11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丽吏,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陆丽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高某以其朋友包天华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店名为“天使的嫁衣0571”的淘宝网店。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高某利用该淘宝网店,擅自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

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6827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高某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153号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MO&

CO的服装248件,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96956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包某、俞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产品鉴定书,鉴定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市场监督管理现场笔录,淘宝网店“天使的嫁衣0571”相关信息光盘一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投诉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相关材料,服装照片,申通快递单照片,淘宝网店截图信息,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财物清单以及扣留物品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交易情况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人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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