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61号罪犯胡波,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
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胡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