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经开区博扬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7号涪滨印象商业广场10栋1-5号。
经营者:陈琳,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博扬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绵阳市经开区博扬超市以其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绵阳市经开区博扬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经开区博扬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博扬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