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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香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034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香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胡香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034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香枝,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香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2021年1月14日,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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