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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星与程风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438号
案件名称陈洪星与程风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洪星,程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38号原告:陈洪星。

委托代理人:刘士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星与被告程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财产保全费582元,共计1158元,由原告陈洪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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