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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桃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0号
案件名称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桃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曹桃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泽森,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桃英,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桃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冰玢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桃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2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913.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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