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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820号
案件名称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820号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总经理。

被告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六塘乡茶木村。

法定代表人鲁海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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