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泰州市恒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新能源产业园世纪大道69-5号。
法定代表人臧东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峰,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卫华,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桓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城黄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洪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华工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怀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小芳,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树兵,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恒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桓通管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华工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恒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泰州市恒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恒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桓通管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华工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泰州市恒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