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19号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朱帅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笑微。
被告上海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
被告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金忠镐。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成起。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赫,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裴惠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9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80元,由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