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王乃兵。
委托代理人朱道余,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连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群启,该公司管理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兵诉被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兵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乃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乃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