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金茂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茂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尚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扬州金茂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理中,上诉人扬州金茂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鞠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