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39号原告济南宝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景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秋鑫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自校,董事长。
被告广西昭平县厚德永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宗辉,董事长。
原告济南宝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西秋鑫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昭平县厚德永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宝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秋鑫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昭平县厚德永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宝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