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2000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炫彩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应胜梅。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穗穗百货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26栋127号。
经营者刘祝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炫彩印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穗穗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义县炫彩印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穗穗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义县炫彩印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穗穗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