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3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林,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柔梦纺织制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双盟村**组。
经营者顾洪兵。
委托代理人邱兵,系该厂员工。
被告大连平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职高西小区10号3单元4层3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彦。
委托代理人戴文章,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柔梦纺织制品厂、大连平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通州区柔梦纺织制品厂、大连平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