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XXX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辉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忻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松林,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辉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静审 判 员 杨韡代理审判员 程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