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保字第44号申请人:孙海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宁海县西店海平塑料制品厂厂长,住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秀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财富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前金村(加油站边)。
法定代表人:郑燕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孙海平以被申请人宁波财富电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产品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财富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3015××××.4,名称为“LED折叠式台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和半成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宁波财富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孙海平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30159617.4,名称为“LED折叠式台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并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