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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山叶家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14号
案件名称314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山叶家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山叶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六层610。

法定代表人曾世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山叶家具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米兰家具商场1楼H16.经营者李河,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政,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菊萍,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吉祥树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山叶家具厂(以下称山叶家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吉祥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世锚及其委托代理人邢若兰,被告山叶家具厂委托代理人王政、王菊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吉祥树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吉祥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祥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为1176元,由吉祥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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