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557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熙涵,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店区顶峰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80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与健康街交汇处路西第2间门面“顶峰百货2元10元百货超市”)。
经营者:代修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区顶峰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