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634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心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8号万科城24-124“心悦眼镜”。
法定代表人:王昆,该公司经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心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网上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