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662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区闻韶隆迪蛋糕屋,经营场所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34号。
经营者:孙允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淄区闻韶隆迪蛋糕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