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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钟志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7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钟志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志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7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志辉。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钟志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超伟担任记录。

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金周、被告钟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以与被告钟志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钟志辉达成和解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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