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鸿泰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32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鸿泰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鸿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雪,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堂水,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鸿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

法定代表人聂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鸿泰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