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5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好又多食品超市。
经营者:李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好又多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同意停止侵权并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0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