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伟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茂、李庆海,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千颂纺织品厂,住所地南通市。
经营者王国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川区千颂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崇川区千颂纺织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