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3419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孤山新建家具五金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UM18U5X,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清河路口。
经营者:朱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孤山新建家具五金商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