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499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碧遥,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普新区中长街道扬国福麻辣烫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中长街道和平路91号4-38-6。
经营者武素琴。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普新区中长街道扬国福麻辣烫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