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92号原告:武汉众合德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容,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瑞盈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红,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冠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雪武。
委托代理人:张冠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新红。
委托代理人:张冠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志君。
委托代理人:张冠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浩。
委托代理人:张冠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众合德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瑞盈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吴雪武、邓新红,孙志君、胡浩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武汉众合德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合德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众合德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武汉众合德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