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3号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某,经营场所山西省长治市五一路**恒超五金交电城******。
经营者:方五七。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