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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15号
案件名称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瑞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赖洪川、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迈德乐(HERBERTWERNERMEDERER)。

委托代理人:王广华、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迪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倍悟(ABESATORU)。

上诉人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下称迈德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万家广州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9××××.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专利民事案件。

迈德乐公司指控数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其代理人与公证员分别在广州市××的“华润万家”、广州市×ד好又多”、广州市××的“永旺AEON’’、广州市×ד天河又一城”的××号“春之花”、广州市×ד美思佰乐”等商场或档口内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上述产品实物包装上均印有金旺公司的制造商信息,即广州市为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是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现迈德乐公司已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金旺公司、华润万家广州公司分别以其工商登记地、关联企业注册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旺公司、华润万家广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所在地为东莞市石排镇中坑村,故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迈德乐公司、华润万家广州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点,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开始受理案件。

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迈德乐公司的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迈德乐公司起诉的数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东莞市、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金旺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金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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