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原审被告:中山市淘家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惟亮。
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瑜。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俊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有三个被告,一审原告可择其中之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珠区,一审法院拥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佛山俊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佛山俊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移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虽然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珠区,但本案的被告中山市淘家乐电器有限公司是销售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以及产品的获得渠道是本案的关键,所以本案由中山市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该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一审被告中山市淘家乐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樱花卫厨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佛山俊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移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