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421执17号南京某某有限公司、宝丰县大营镇某某鸡排店: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大营镇某某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4执他8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5305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宝丰县大营镇某某鸡排店履行案件标的款15305元并缴纳执行费130元。
该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